宜昌六人无视景区警告“野泳”犯险,获救后被追索救援费,该谁买单。你怎么看?

宜昌点军区的六名游客无视景区的警告,到禁止游泳的游泳,遇险求救,救援成功后,被救援机构追偿救援费用,完全是合理合法的,这也是游客对自己的任性应该付出的代价。

按照当地官方的介绍,这6名游客对“周边所有的提示置若罔闻”而遇险。遇险后,救援机构即使救援是必须的,也是应该的,但是,这些救援活动原本就可以避免,这些救援费用原本可以用到更加合理的救援地方去。

当然,这些救援机构和经费属于公共资源。但正因为是公共资源,更应该用到更合理的地方,而不是人人可用的“唐僧肉”。

作为成年游客,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他们的目的一定不是为了去遇险,但面对景区有关严禁游泳,禁止进入户外探险的提示,理应予以遵守,并对其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认知。他们他们对这些提示直接无视的后果,就是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地方。

当他们遇到危险的时候,及时报警,获得成功救援,是他们不幸中的大幸。我们为救援机构及时有效的救援进行褒扬的同时,理应对无视景区提示,执意“野泳”的游客进行谴责,其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。

救援机构向被救人员追偿救援费用,是有几个前提的:

  1. 这些被救的游客是直接漠视景区的禁止性提示和告知,违规进入未开放区域和禁止游泳的地方“野泳”而遇险的。景区已经尽了禁止性进入或者禁止游泳等具体醒目的提示,而游客无视这些禁止性提示而违规进入,所以他们要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负责。

  2. 救援机构救援成功,遇险人员被成功救出,被救人员是获益的一方,他们理应负担救援费用。

  3. 救援机构是事后追偿。救援机构在接到报警求救后,第一时间进行救援,并取得成功。在救援前和救援中,并没有因为游客的鲁莽、违规“野泳”而进行拒绝救援或者延迟救援,他们只是在救援成功后对被救人员进行追偿,具有非常合理的可操作性和人性化设计。

  4.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。新闻上说的很清楚,当地救援机构追偿费用依据的是国家《旅游法》和以此为依据制定的《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》。向被救人员追偿合理合法合规。

  5. 向违规人员追偿救援费用有例可循。类似的规定在国内其他景区曾经出现过,有具体可操作的案例进行借鉴,证明这种追偿是有效的,可操作的。

  6. 必然对那些无视有关警示、禁止性提示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引发救援行为的人,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。如果不加以限制、禁止,随着旅游的全域化、全民化,类似的违规行为会愈演愈烈,越来越多,危险事件层出不穷,不仅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,更是对公共救援资源的滥用。

  7. 向被救援人员追偿救援费用,具有一定的惩罚作用。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买单,理所应当,救援费用往往也不是小数字,包括车辆用油,必要的救援工具损失,除了公共资源也会有社会资源的投入等等。这些费用的支出,就是对其鲁莽违规行为交的学费。当然,有些地方除了追偿救援费用外,也会根据当地具体的规定给予行政性的罚款处罚。

  8. 最后一点想强调的是,如果在救援过程中,造成次生灾害,或者引发其他重大的财产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后果,这些违规人员有可能触犯《刑法》,涉嫌寻衅滋事罚罪,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存在可能性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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